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 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纳智捷”牌轿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沧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