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街**排**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14时23分许,邢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黄壁庄复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泄洪闸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对邢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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