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辉南县石道河镇由西向东行驶至石二公路0公里+20米处时,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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