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蒙GJ****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站北侧水泥路时,被巡逻执勤的交警查获,随即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对邢某某进行血样抽取。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9.2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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