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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4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2********,汉族,初中,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17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韩振川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在天津市东丽区注册成立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伙同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赵某某以虚假身份租用天津市南开区**大厦**室进行经营,通过招聘业务人员在互联网发布销售信息。2015年4月13日香港**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与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向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100吨价值17. 23万元美元的铝棒,双方合同签订后,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分两笔将预付货款50000美元汇入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后韩振川、赵某某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将从河北省灵寿县购买的石头发到意大利热那亚港,并将变造的船运提单发送给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企图骗取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17年5 月16日韩振川向公安南开分局投案自首,韩振川供述,将骗取的50000美元结汇成309748元人民币后,其中34755元汇入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用于采购铝棒定金,剩余钱款用于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与个人开销。2017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赵某某向公安南开分局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赵某某与韩振川是亲属关系,受韩振川指使来津负责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日常工作,在骗取被害单位香港**国际有限公司预付50000美金货款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赵某某协助韩振川提取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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