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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刘某甲、胡某某等人借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资质投中标青岛市高新区**公园**段绿化养护工程。中标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工程不得转包、分包为由,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刘某甲等人认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违背约定,指使安排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及刘某乙等人阻挠施工**绿化施工,后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给胡某某赔偿款8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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