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大庆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
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1年和张某某一起生活,每次
给邢某某一两千元的生活费,张某某记不清给了多少次钱,只是知道其中有张某某盗窃原油销赃的赃款,具体数额不清楚。邢某某证实2016年秋天的一天,邢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吃饭时,听张某某等人聊天知道张某某等人盗窃原油。2011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每次给邢某某一两千元、七八千元不等的生活费,给了多少次不记得了,去除生活花销剩余40,000.00元被邢某某攒下,邢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把攒下的40,000.00元转账存到了尾号4911的中国邮政账户。
本院认为,现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给的约十万元生活费是盗窃犯罪所得赃款的证据不足。因此,承办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存疑不起诉。经承办人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一种意见,同意对邢某某存疑不起诉,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经讨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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