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屯**小镇**区**门**商店门口,因故与朱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用啤酒瓶将朱某甲右手、头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朱某甲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0日邢某某赔偿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人民币45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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