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国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号楼**室,住址**。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于某某、邢某某、周某因相互殴打分别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5月10日10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柳岸御府小区楼间南北道路,于某某与邢某某发生行车纠纷,于某某持棒球棒殴打邢某某,邢某某遂抢夺棒球棒,并在抢夺过程中用拳击打于某某头面部。邢某某抢到棒球棒后,持棒击打了于某某身体,后邢某某停手,将棒球棒扔到路边。
邢某某意欲离开现场,于某某阻止其离开,并从路边捡起一铁管抡打邢某某身体。邢某某反击用拳头击打于某某头面部,于某某仍继续持铁管殴打邢某某。后于某某被张某等人拉开,二人未再发生打斗。经鉴定,邢某某右手第4掌骨骨折及左侧第5、6肋骨骨折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于某某鼻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邢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邢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于某某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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