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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浙江省岱山县****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阮某某、成某某、王某某为岱山县**镇**会所服务员,负责包厢服务等工作。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镇**KTV因小姐小费的事情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某将600 元人民币摔打在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脸上,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邢某某、王某某、成某某陆续下楼,与已至会所一楼大厅的黄某某理论,黄某某因醉酒情绪激动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等人再次发生争执,期间黄某某用拳头拷打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头部一下,遂即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伙同王某某、成某某和阮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围殴黄某某,造成黄某某一定伤势。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黄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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