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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8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号,住河北省文安县****村,任本村村支部书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木林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同年11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解回后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在文安县**镇**村村委会院内,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因入党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致双方受伤住院。经伤情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已调解,得到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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