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干调配送中心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何红娇,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6日7时许,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1号D区3号南京恒彝商贸有限公司北侧门口,被害人张某某及店员高某某与邢某某、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相互殴打,随后邢某某与高某某先后参与殴打。双方四人拉扯、殴打期间,张某某先后两次摔倒在地,后被旁观群众拉开,拉开后张某某发现其左手中指错位,并立即自行将该手指复位。邢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