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和受害人刘某某在阿荣旗向阳峪镇太平沟村碳厂北山道路上,因双方在道路上错车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邢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嘴部致其两颗门牙活动。2019年9月17日,刘某某在阿荣旗人民医院将受损的两颗门牙拔除。9月18日经阿荣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5日,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1月11日,邢某某于主动到阿荣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其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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