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查一次(2018年5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
巨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巨鹿县西郭城村邢某某没有经过水务局同意,私自把滏阳河西二干渠北岸土方拉走卖给他人。经巨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结论为涉案土方13000方,价值5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巨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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