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9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豫N*****号牌轿车沿永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苗桥乡新庄矿西侧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北向南过路的被害人朱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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