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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号东南侧铁皮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号)。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无前科劣迹。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2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至江阴市**镇**村**村**号,用“毒饵”毒杀二条狗。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以15元一斤的价格将“毒杀”的狗销售给张某某食用,得款600元。经鉴定,用于毒狗的“饵料”中含有氰化物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对销售及扣押的狗肉进行鉴定,认定邢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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