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帅,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3日1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传唤不到案)窜至顺义区石园大市场内,趁闫某某买菜之时,从其上衣兜内盗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邢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邢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实施盗窃前具有共谋,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