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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卢龙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昌黎县万绣城商场张某某负责的柜台处,将张某某遗忘在柜台靯堆上的黑色挎包拿走,包内物品有金项链、金耳钉、银手镯等,后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9年10月23日上述物品认定价格为:6233元。后在公安机关向其追讨时,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立即予以归还。

本院认为,邢某某上述行为,属于拾得遗忘物,经追讨后予以归还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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