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莒南县**镇**村。2017年2月16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二楼0024号房间内沙发上盗窃一部VETASV5PRO手机,内存为4G+128G,价值3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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