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邢某某负责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煤炭,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邢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赞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650480.2元,涉及税款数额385112.5元,上述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2018年12月11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补缴税款385112.5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邢某某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或者税款流失的具体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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