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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0********,汉族,专科毕业,靖远县**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有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靖远县**煤业有限公司员工邢某甲与乌海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商议后,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张某某以乌海市**物流公司名义给靖远县**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6134089.08元。其中税额607882.8元,后邢某甲将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予以认证抵扣。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利11万元人民币,邢某甲非法获利12万元。靖远县**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给乌海市**物流公司先后分十次共汇款6134089.08元,乌海市**物流公司收到汇款后同一时间把资金全额打给指定人赵某某(张某某弟媳妇)、张某甲(张某某弟弟),再经赵某某和张某甲回流至邢某乙提供的靖远县**煤业有限公司用于业务往来的张某甲和邢某乙的账户,利用资金回流编造虚假的资金流。**煤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邢某某在2018年3月份得知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后,未及时补缴税款。2018年11月2日,**煤业有限公司补缴税款607882.80元。**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能认真履职,对资金往来审核不严,对财务纪律把关不细,导致公司员工发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并予以认证抵扣,难辞其咎。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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