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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沙依巴克区,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 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12月6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 年3 月27 日,在本市新市区高新街**银行,被害人王某某以高利贷月息1毛,向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借款50000元,姚某某系借款担保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制造200000元银行借款流水,后双方到**公证处制作并签订200000元本金及14128 元利息的借款公证;2017年8月2日,在本市新市区二工体育馆附近一家**银行,王某某以高利贷月息1毛,向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借款20000元,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制造90000元银行借款流水,后双方到**公证处制作并签订90000元的借款公证。2018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以姚某某、王某某借钱不还为由,通过借款公证书,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姚某某强制执行财产199272元。2018 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以姚某某、王某某借钱不还为由,通过借款公证书,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强制执行财产71736 元。经民警核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向姚某某、王某某两次借款,实际发放借款64000元,后利用公证书,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令王某某实际还款已达106591.92元。

2、2017年11月30日在本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畅和园小区门口被害人李某某向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借款30000元(扣除月息1500元,实际收到借款28500元),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用自己**银行卡转账28500元给李某某银行卡中,并让李某某按照邢某某所谓的“行规”要求李某某写下60000元借条。 2018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以60000元借条为依据,申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冻结李某某**银行卡,李某某提供银行转账流水称自己只借了30000元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没有认定邢某某所提供的60000元借条,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随后邢某某申请撤诉并按照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让李某某偿还债务。

3、2017年4月15日,被害人陆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从邢某某处借款50000元,邢某某按照所谓的“行规”让陆某某打下200000借条,并准备制作200000元的银行虚假流水时,由于陆某某银行卡被冻结,致使邢某某打进陆某某卡中的98000元钱被冻结,其拿走陆某某及爱人赵某某工资卡和工资卡密码,陆续从其二人卡内取走共计10598元。2019年4月17日陆某某银行卡解冻后,归还邢某某46000元。后陆某某将工资卡换成**银行卡,随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起诉陆某某欠款98000 元,目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陆某某**银行卡冻结,已从中执行了28526元给邢某某。被害人陆某某尚欠犯罪嫌疑人邢某某12876元未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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