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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与桦南县土龙山镇政府签订了水稻休耕协议,其向土龙山镇政府上报30.66亩土地申请休耕补贴。2018年11月,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为其下发休耕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5,330元。经桦南县县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土龙山镇政府对邢某某申报的休耕地块实地勘查:符合休耕的土地面积共计10.16亩,虚报休耕面积20.5亩,共骗取国家休耕补贴款人民币10,25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数额较小,赃款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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