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卖淫,于2019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室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已判决)贩卖毒品冰毒两包共计0.91克。双方在未见面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委托他人以快递方式将毒品寄送给宋某某。宋某某收到毒品后指使李某某(已判决)帮助其于当日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坊路与牌坊村路交叉口西南角欲将该毒品贩卖给郑某某(男,34岁,北京东城人),民警当场将李某某查获,现场起获冰毒两包(经称重为0.9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后民警于2019年5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扣押在案手机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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