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号,住**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邢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本案退回广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2日广灵县公安局以邢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死者王某某于2019年8月1日早离开家去广灵县盛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班,当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操作搅拌机工作,王某某在搅拌机房间内工作的时候被搅拌机夹住并喊叫。邢某某听见王某某的叫喊声后将搅拌机停机,过去后发现王某某下半身在搅拌机里,便喊人将王某某从搅拌机内拉出来并打了120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时,邢某某负责搅拌机安全运行,并未培训过相关安全操作规范,王某某为**站**,姜某某是**站的**。
2019年8月18日盛泰搅拌站对受害家属宋某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谅解。
2019年8月6日经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王某某的尸表进行检验,分析王某某符合机器挤压腹盆部损失死亡。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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