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不起人邢某某的妻子明某某(已提起公诉)利用担任**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采购主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供应商提供询价及成交机会,后多次收受上述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6770.6元。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明知明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前提下,为明某某提供银行卡收受贿赂款,并将上述贿赂款用于家庭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4 年12 月至2018 年2 月期间,明某某利用其负责生化试剂采购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询价及成交机会,增加业务量,先后收受该公司业务代表盛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0717.6 元,上述贿赂款进入邢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后被邢某某用于家庭消费;
2. 2016 年3 月至6 月期间,明某某利用其负责采购设备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苏州**机电有限公司提供询价机会、提高中标机率,先后收受该公司业务代表夏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85000 元,上述贿赂款进入邢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后被邢某某用于家庭消费;
3. 2016 年8 月至2017 年11月期间,明某某利用其负责采购生化试剂和生化耗材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提供询价机会、增加业务量,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许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1053元,上述贿赂款进入邢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后被邢某某用于家庭消费。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3日,邢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明某某主动退回人民币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及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虽伙同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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