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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道街**小区,无职业。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庆安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秋天,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用自家的海山504拖拉机在东风林场施业区14林班1小班将原有草甸子改为水田地,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确认非法占用开垦林地总面积为34.5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将非法占用林地地块恢复原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邢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将非法占用林地恢复原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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