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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开发区**社居委**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被害人蔡某某经人介绍到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广场公寓楼的“**公司”借款,陆某某审核同意借款2万元,在扣除所谓的“手续费”、“利息”、“逾期费”等费用后,蔡某某实际得款16000元。2017年11月14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因蔡某某无力偿还,陆某某要求蔡某某还款48000元,随即纠集邢某某、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采取尾随看守、强行带离并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蔡畅,以逼迫其还钱。期间,邢某某自2017年11月14日下午至次日下午三四点钟参与看管蔡畅。最终,蔡某某被迫还款共计4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邢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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