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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6********,汉族,专科毕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镇**路**号**花园**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提议道永乐河沟电鱼。晚饭后,邢某某便到郑某某家中邀约郑某某。郑某某从家中带上升压器、头等、网杆、鱼护和装电瓶的背包,邢某某从家中拿了一个黑色塑料桶和一个手电筒。郑某某便驾车搭乘邢某某来到了永乐镇史家沟村5组一河沟。郑某某将电鱼工具组装好后,便在小河沟内电鱼,邢某某则跟随郑某某身后装鱼。两人非法捕捞半小时左右,被民警当场抓获。郑某某、邢某某捕捞鲫鱼四条,鲤鱼一条。根据《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仪陇县永乐镇史家沟村5组一河流系天然水域,属于春季禁渔区(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常年禁捕区(暂定禁捕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另责成其投放鱼苗处理,投放2000-3000尾鱼苗以恢复野生水产资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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