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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48********,汉族,文盲,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庄**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为沂南县**镇**村邢某某(已起诉)居间联系,从淄博市**区**镇***村李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大量烟草制品,涉案价值7995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且身患严重疾病,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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