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未经国家批准,在**镇***街负一层美食城内,擅自利用手机登录互联网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彩票,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销售27期私彩共计人民币66057元。2019年12月31日15时50分许,黄流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查获该彩票非法销售点,当场扣押二部手机、二台手持热敏打印机、一张微信二维码支付卡牌及人民币1006元。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二部手机、二台手持热敏打印机、一张微信二维码支付卡牌及人民币1006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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