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号,住河北省深州市**花园***底商***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邢某甲挂靠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资质,向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项目的一部分工程,并雇佣呼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三名工人从事技术及现场管理工作。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邢某甲的儿子邢某乙账户收到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共计91.45万元。截止到2019年11月工程停工后,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拖欠呼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三名工人工资共计81537元。
2019年12月5日,五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书面、短信等方式向深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深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呼某某、李某某二人工资共计73537元,但邢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2020年8月24日,经五原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在河北省深州市将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抓获。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支付了拖欠的呼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三名工人全部工资。
本院认为,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