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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甲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古交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桃园派出所,住古交市**城**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在古交市实业公司邢某丙办公室内,邢某甲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用脚踢邢某甲腿部,后邢某甲拿邢某丙桌上的笔筒将张某某的头部打伤,经古交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后邢某甲主动联系张某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邢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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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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