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许,在兴城市**镇**村**屯**中心处,被不起诉人邢某甲与被害人邢某乙因搭建库房问题发生争吵,后邢某甲用拳头将邢某乙鼻子打伤。经兴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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