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满族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星河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那某某驾驶黑A****F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延川大街627号金谷巷小区门前向南掉头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鉴:那某某未检出,肇事前未饮酒;王某某系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黑A****F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符合标准规定,前保险杠左侧及底部护板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已取得死者王某某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12月26日将人民币八万元整赔偿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阿城区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