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77********,满族,居民,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现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23时许,酒后无故滋事,任意占用北京市昌平区**路**号院**号楼**层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男,24岁)所有的电脑两台,经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58元,放置于北京市昌平区**路**号楼**层楼道内,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那某某于2020年8月4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现所占用电脑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那某某家属已赔偿王某某1000元经济损失获谅解。被不起诉人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荆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手机截图、委托书、转账记录、承诺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情况说明、租赁合同复印件、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赃证物移交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及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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