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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那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4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6年前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在拉萨花费23000元从陌生人手中购买一支仿64式手枪(枪身编号:VCYOEQKIGIKRFEQHCOYV)。2020年9月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片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将该枪支上缴,并如实供述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从未使用过。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公共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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