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乡**村*社***付*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五原县***镇***大街**巷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2月2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97.84mg乙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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