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0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29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4时许,邬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街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邬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相关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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