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Y****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环四杰屯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02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系初犯。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