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Y****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环四杰屯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02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系初犯。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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