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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商业街出发,行驶至苏浒路、文运路路口处,下车休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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