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商业街出发,行驶至苏浒路、文运路路口处,下车休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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