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K*****”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鄂托克前旗**镇**小区出发,沿毛盖图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毛盖图西街与二道川北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28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1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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