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邬某某驾驶号牌为沪******小型轿车行驶至奉贤区**路**路南约15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邬某某事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犯罪嫌疑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