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车从邵东县黄陂桥废铁市场前往邵东县城,当车辆行至**道**路交叉口地段时,被邵东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6mg/100ml,经抽血送至娄底星光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被鉴定人邬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1mg/100ml。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结果、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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