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幼儿园教师,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在“闲聊”APP建立名为“小苹果娱乐”的赌博群,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任管理员、夏某某任群主,组织赌客利用“边锋舟山棋牌”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期间,夏某某指使其妻方某某(另案处理)帮着在该赌博群内抽头。至2019年12月左右,三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976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已退出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APP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