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5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汤某某、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因事与陈某某发生口角,三人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左手腕砍伤,陈某某的伤势经沅江市法医鉴定所出具证明已至少构成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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