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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9********,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至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先后三次到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综合市场被害人赖某某的**服装店内行窃: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到上述服装店内,盗走店内的黑色女款短袖衣服1件。该衣服被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穿用后丢弃。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到上述服装店内,盗走店内的洗面奶1瓶、爽肤水1瓶。该2瓶化妆品被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用掉。

3.2020年3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到上述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赖某某放在店内货架上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街一出租房被抓获,其当天所盗人民币1200元同时被扣押,同日发还给被害人赖某某。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退赔人民币270元,被害人赖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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