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2001********,汉族,案发时系成都**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8年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不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伙同曾某某、范某某等人(未成年,另案)在成都市郫都区成都**学校郫都区**镇校区**栋**单元处,采用翻阳台进入的方式,盗窃**号寝室、**号寝室内被害人陶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翡翠色VIVOZ3手机、王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黑色VIVOY93手机、邓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幻境蓝OPP0A5手机。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农校街43号未来之光网吧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已对被不起诉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已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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