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836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宁波市**厂投资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为了少缴纳税款,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9%(价税合计)的方式,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宁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人民币160946.0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07687.27元。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有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证人程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