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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号,现暂住福建省长泰县**镇**村租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在长泰县**镇**村**公司承包经营的洗渣场驾驶抱车运载废渣包作业时,碾压到该洗渣场员工孙某某并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系胸腹腔毁损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现本案已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并具书对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 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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